徐柱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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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必然有效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68人看过

1、遗嘱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提醒: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2、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遗嘱无效的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立遗嘱人是高龄或有精神问题的,最好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理由: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遗嘱的必备条件之一,否则无效。遗嘱人如果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痴呆、认知不正常,无法正常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立的遗嘱很有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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