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庆华律师

  • 执业资质:1350420**********

  • 执业机构: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抵押担保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错误认识

发布者:袁庆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327人看过

最近接待不少关于离婚的当事人,都提到了一个问题,即分居满2年是否就自动解除夫妻关系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一至四项规定是属于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列举式条款,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概念的,也不存在以所谓的自动离婚这种方式结束夫妻关系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就是当双方就离婚达不成一致而一方又要求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依法具状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还有一种就是当夫或妻一方死亡的,那么夫妻关系也因此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是诉讼离婚程序中法院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具有此情形的,法院可据此作出离婚判决。因此,‘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仅仅是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不具有自动引起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