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单元户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户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条 分户验收是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防水工程质量;
(三) 门窗工程质量;
(四) 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五)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六) 节能工程质量;
(七) 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二)分户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按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附表一)要求进行;
(三)分户验收检查中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二)。
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时,应附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六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一式肆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一份在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第七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化检验批验收。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住宅单元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单元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第十二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01月01日起施行。各地可在本办法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分户验收办法。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附表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附表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参照标准、条文)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及数量 |
参照标准、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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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
GB50209-2002第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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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天棚脱层、空鼓、裂缝、和爆灰(鱼裂除外) |
观察检查,距检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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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0-2001第
GB502010-2001第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GB50204-2002第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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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浴、阳台地面表面坡度 |
观察和泼水检查 |
GB50209-200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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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水 |
屋面渗漏 |
雨后或蓄水试验检查 |
GB50207-200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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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卫、阳台防水工程施工 |
尺量检查 |
GB50327-200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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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
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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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9-200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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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渗漏 |
淋水24h或雨后观察检查 |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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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门窗 |
外窗台或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
外窗台 |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
GB50352-2005第
GB50096-1999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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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 |
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
栏杆高度检查:GB50368-2005第
GB50368-200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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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m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 |
竖杆间距检查: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
GB50210-2001第
1.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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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 |
防攀爬措施检查:GB50352-200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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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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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玻璃检查:GB50210-200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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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渗漏 |
雨后观察检查 |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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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质量 |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
GB50210-2001第
GB50210-2001第
GB50210-200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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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玻璃 |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
GB50210-2001第
GB50210-2001第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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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室内给排水安装 |
管道渗漏 |
观察试水检查 |
GB50242-200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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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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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坡度 |
观察检查 |
GB50242-200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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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漏水封 |
尺量检查 |
GB50242-200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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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内电气安装 |
插座相序、接地 |
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 |
“漏电开关测试仪”无接错显示 GB50303-2002第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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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配电箱(盘) |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 |
GB50303-2002第
1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2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第
1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完整; 2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4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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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试验 |
通电检查 |
GB50303-200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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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电位 |
观察检查 |
GB50303-2002第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第27.2.1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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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节能(内保温) |
外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检验 |
检查检验报告 |
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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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层 |
观察检查或小锤轻击 |
无脱层、空鼓、无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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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它 |
烟囱道设置及附件 |
烟雾或火苗试验观察检查 |
住宅厨房排烟道JG/T3028-1995,无漏风、串风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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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空调孔 |
观察检查 |
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孔周边墙面装饰无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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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用标准、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
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0-2001)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2) 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 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附表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总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
房 号 |
号楼 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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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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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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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验收记录 |
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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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面、墙面和顶棚 |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
空鼓面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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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天棚抹灰质量 |
抹灰表面应无空鼓、脱层;无裂缝(龟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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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浴、阳台地面表面坡度 |
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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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水 |
屋面渗漏 |
屋面无渗漏、无积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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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 |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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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
无渗漏、排水顺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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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渗漏 |
墙面无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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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门窗 |
门窗质量 |
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启灵活、有防坠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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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渗漏 |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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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台或护栏高度、护栏间距 |
窗台距楼板、地面净高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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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玻璃 |
安装玻璃应牢固,无破裂; 单片面积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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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室内给水排水安装 |
管道渗漏 |
给水、排水、热水管道、卫生器具、阀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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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堵塞 |
给水、热水管道通水试验及排水管道通球试验无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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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坡度 |
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标识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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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漏水封 |
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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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内电气安装 |
插座相序、接线 |
无接错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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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配电箱(盘) |
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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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试验 |
照明系统满负荷通电连续试运行8h无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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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电位 |
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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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节能(内保温) |
外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检验 |
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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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层 |
无脱层、空鼓、无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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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它 |
烟(风)道通风 |
无漏风串风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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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空调孔 |
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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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综合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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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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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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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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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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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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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结构质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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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
验收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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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分户验收记录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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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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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试验 分户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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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总体 评价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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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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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户验收总体评价结论,应明确分户验收一次性合格率及经一次整改或多次整改后分户验收合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