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部分无理,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二、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罗X支付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14.5元;
三、驳回珠海XX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珠海XX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0元,由珠海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