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郑X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郑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亦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XX、郑X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XX,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供犯罪所用的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