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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6-03
2020年06月03日 | 发布者:代鹏 | 点击:3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发放“年终奖”、“节税奖”的形式侵吞公款84.7万元的犯罪事...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发放“年终奖”、“节税奖”的形式侵吞公款84.7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案人陈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缴1,813,000元,并表示愿意按照犯罪数额全额退缴公诉机关指控的“年终奖”和“节税奖”,该情节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数额,适用新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更有利,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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