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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长。

  上诉人方某某因诉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行初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告某某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某湾”二期征迁有关项目立项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对原告位于某某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文件等有关信息资料。

  2017年5月20日某某区政府对方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签收并依法予以受理。

  2017年6月1日某某区政府作出迎政办秘[2017]23号《关于方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告知方某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某某区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并明确告知原告,关于项目立项的文件,应向某某市发改委提出咨询或申请;关于拆迁许可证,应向某某市征收办提出咨询或申请;关于拆迁红线图,应向某某市规划局提出咨询或申请;关于拆迁和补偿方案、强制拆迁文件,因拆迁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应向开发商提出咨询或申请。

  原告于2017年6月6日签收后不服,于2017年6月26日向某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6月27日某某市政府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因案情复杂,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延期30日决定。

  2017年9月22日某某市政府作出宜府行复决[2017]2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5月8日上午8点左右,原告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被某某市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7年6月1日某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函》,及2017年9月22日某某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某某区政府公开“某某湾”二期征迁有关项目立项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对原告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文件等有关信息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因“某某湾”二期征迁事项不属于某某区政府所为,且原告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已于2017年5月8日被某某市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拆除,故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不属于某某区政府公开信息事项,某某区政府根据规定,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某某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某上诉称,2017年5月8日,上诉人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单元XX室及Y号楼YY室房屋被强制拆除,经了解,某某区政府多次召开某某湾二期征迁工作相关会议,并强调某某湾二期征迁工作是区委区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之一,同时组织人民路街道办在某某湾二期征迁范围内设立了某某区某某湾二期征迁工作指挥部。

  涉案征迁工作是“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企业担责”,企业与政府全程参与实施拆迁,企业无合法拆迁手续,故法律责任应由政府承担。

  因此,涉案征迁是由某某区政府组织实施,该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依法制作或保存有涉案征迁信息,依法应予公开。

  某某市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某某区政府、某某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方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另查明,2017年3月18日,某某区某某湾二期指挥部作出《某某湾二期原拆迁许可范围内未征迁户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某某湾二期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该方案同时载明“征收”范围为某某湾二期拆迁许可范围内未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

  方案亦规定了执行时间、征收房屋的确认及征收补偿标准、方式等内容。

  上述某某区某某湾二期指挥部系由某某区政府成立。

  上诉人方某某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在该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某某区某某湾二期指挥部系某某区政府组建,故后者应对前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该指挥部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制定《某某湾二期原拆迁许可范围内未征迁户补偿安置方案》,并确定了“征收”范围,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九、十、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某某区政府即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制作或保存相关征收所涉及的规划、计划、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应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故房屋在上述方案“征收”范围之内的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某某区政府制作或者保存了某某湾二期征迁项目的立项文件、拆迁范围红线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

  某某区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形式,向上诉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如其只是以“征收”为名来解决原拆迁许可有效期内未拆迁补偿安置完毕的遗留问题,而实际上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制作或保存与上诉人房屋征收有关的政府信息,则其应据实向上诉人作出答复。

  故某某区政府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作出的涉案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应,某某市政府在收到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了维持某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函》的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公开拆迁许可证之申请,因该许可证并非某某区政府制作或保存,故其对此答复“向某某市征收办提出咨询或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人方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行初8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某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宜府行复决[2017]25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日作出的迎政办秘[2017]23号关于方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四、责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方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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