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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3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练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及财产损失等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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