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4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区区长。
出庭负责人李某,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
邓某某因诉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行初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休宁路征收项目的实施单位某某市某某区常青街道办事处就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向邓某某作出书面承诺。
邓某某对此予以接受,并认为涉案纠纷已经实质性解决,遂于2018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经审查,邓某某撤回上诉和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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