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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遗产是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彦荣|时间:2015年11月05日|156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遗产是共同财产?

■ 案例1

塘沽市民秦女士与丈夫陈先生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秦女士的父亲在3年前去世,母亲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去世,留下存款60万元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房。二老均未立遗嘱,只有秦女士和弟弟两个继承人,姐弟协商60万元存款由秦女士继承,房屋由弟弟继承。鉴于秦女士继承60万元遗产的实际情况,陈先生要求得到60万元遗产的一半。秦女士拒绝。

■ 案例2

汉沽的张老汉夫妇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儿子,名下有房产一套。张乙与李女士于2009年结婚,婚后与张老汉夫妇共同生活并住在该房中。张老汉夫妇两人相继于2010年、2011年去世,均未留遗嘱。在二老去世后,房产一直由张乙夫妇居住,未与张甲进行分割。2012年,李女士与张乙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女士认为,二老所有的房产属于遗产,该遗产取得于李女士与张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要求分得楼房1/4的份额。张乙怕李女士分得一部分房产份额,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但李女士又提出张乙在其父母死亡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并一直居住使用楼房,应视为接受继承,该接受遗产行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乙放弃继承权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张甲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属于无效行为。

◎ 律师解读: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第一个案例,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经过了遗产分割这个必经的确权程序。秦女士与其弟弟这两个继承人已经过了遗产分割这个确权程序,60万元已经明确的归秦女士所有,该遗产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有权得到遗产的一半。

第二个案例中张乙自其父母双亡之日起取得了继承权。此后张乙夫妇一直居住使用房产,从表面上看,似乎张乙行使了继承权,继承了其应得的房产。但实际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张甲与张乙没有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两个法定继承人各自享有多少份额尚未确定,张乙还可能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如张乙因未尽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在对遗产确权之前,张乙仅仅是有可能通过行使继承权而获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张乙享有的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所有权,其有可能继承的房产的一半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乙的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所有权,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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