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荣律师网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请直接拨打138-212-90470进行咨询!

IP属地:天津

张彦荣律师

  • 服务地区:天津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0:00

  • 执业律所: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21290470点击查看

成立有限公司股东超员怎么办 ?

发布者:张彦荣|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4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成立有限公司股东超员怎么办 ?

去年年末,唐先生的公司提议要进行改制,把公司全员共300多人全部投资入股成立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但他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得知,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他们超员了200多人。于是公司有人提议,只在工商注册50人,其他的人员在50人的名下再签订一个内部协议,还约定在退休时,再退还股金。

唐先生听到这个提议后有很多疑问,比如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其他人员是否能享受股东权益;等自己到了退休年龄时,退还的股金是按照投资的本金算,还是按照公司的净资产和股本的比例退还?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认为:唐先生所说的这种有实际出资、但是却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一般出现隐名股东都是在成立公司时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所以一旦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将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唐先生他们签下的用于工商注册的50人股东内部协议,但如果双方履行协议,隐名股东是可以享有股东权益的。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该内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唐先生他们签订的内部协议,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一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很可能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从是否具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意义上来说,如果代持人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现在的隐名股东不能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只能向原代持人主张,隐名股东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当然,如果双方不发生争议什么的,则不存在问题,如发生纠纷,则隐名股东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关于退休时能如何退还股金的问题,关键得看退还股金是一种什么样的操作方式,是公司解散清算还是其他方式退股,如果是解散清算,则按出资比例退还。

如是其他方式,则按照原来入股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如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对方转让或向外转让,价格双方协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成立有限公司股东超员怎么办 ?

去年年末,唐先生的公司提议要进行改制,把公司全员共300多人全部投资入股成立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但他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得知,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他们超员了200多人。于是公司有人提议,只在工商注册50人,其他的人员在50人的名下再签订一个内部协议,还约定在退休时,再退还股金。

唐先生听到这个提议后有很多疑问,比如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其他人员是否能享受股东权益;等自己到了退休年龄时,退还的股金是按照投资的本金算,还是按照公司的净资产和股本的比例退还?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认为:唐先生所说的这种有实际出资、但是却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一般出现隐名股东都是在成立公司时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所以一旦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将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唐先生他们签下的用于工商注册的50人股东内部协议,但如果双方履行协议,隐名股东是可以享有股东权益的。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该内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唐先生他们签订的内部协议,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一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很可能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从是否具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意义上来说,如果代持人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现在的隐名股东不能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只能向原代持人主张,隐名股东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当然,如果双方不发生争议什么的,则不存在问题,如发生纠纷,则隐名股东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关于退休时能如何退还股金的问题,关键得看退还股金是一种什么样的操作方式,是公司解散清算还是其他方式退股,如果是解散清算,则按出资比例退还。

如是其他方式,则按照原来入股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如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对方转让或向外转让,价格双方协商。


  • 全站访问量

    158546

  • 昨日访问量

    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彦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