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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灵刚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69人看过举报


原告付、崔诉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聂某某、杜某、北京某某公司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13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8922763.判令被告聂某某、杜某、北京某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325日,原告与陕西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位于西安市某某公馆项目2号楼1906号房,建筑面积 94.27平方米,总价款 886138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首付款446138元。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陕西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2020120日,陕西某某公司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吕某某,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原告与其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解除该协议,且陕西某某公司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被告聂某某、杜某、北京某某公司作为陕西某某公司的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杜北京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在庭后向法庭陈述称股东均足额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交合作协议及报告书等证明其陈述内容。

原告付某、崔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 1.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POS 签购单、银行交易流水、陕西某某公司与吕某某签订的《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陕西某某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2020年度报告、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证明陕西某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应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同时三名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欲购买陕西某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于2018313日支付定金10000元。2018325二原告乙方陕西某某公司(甲方签订《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认购某某公馆2号楼1906号房,房屋预测建筑面积94.27㎡,单价9400/平方米,总价为886138 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乙方于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446138元,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在收取了乙方房屋款项并签订本协议之后,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否则将以乙方已交纳的房屋款项费的双倍金额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乙方。当日原告支付首付款436138元,陕西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2020120日,陕西某某公司与案外人吕某某签订《某某公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给吕某某,房屋总价款801295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当日吕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陕西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另查,聂某某、杜某、北京某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股东,陕西某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6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已经陕西诚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5612日出具验资报告201865陕西某某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并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增加注册资本11000万元,由股东聂某某、杜某2018511日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00万元。经审验,截止2018511日,陕西某某公司已收到股东聂某某、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1000万元,故陕西某某公司实收资本17000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陕西某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陕西某某公司注册资本17000万元,实缴资本6000万元,其中北京某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5580万元、聂某某实际出资额为300万元,杜实缴出资额为120万元。经询,聂某某未提供在2018年后陕西某某公司有减资及股东持股比例变更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签订该协议时陕西某某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约定于2018628日办理网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根据法庭查明事实,陕西某某公司确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且已全额收取案外人吕某某的购房款,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陕西某某公司在收取原告房款并签订该合同后将案涉房屋另出售给他人,应向原告支付已交纳的房款双倍赔偿金。故原告主张陕西某某公司退还房款,支付房款价款赔偿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证据,股东聂某某、杜某、北京某某公司 2020年均未实缴其出资,其亦未提交公司有减资或股权变更的相关证据,故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陕西某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老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8325日原告付某、崔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公馆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陕西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付某、崔某购房款446138元,并支付赔偿金446138被告聂某某、杜某、北京某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陕西某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723公告费560由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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