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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不公平有效吗?

发布者:涂军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271人看过

签订的合同不公平的可以提出无效的请求,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合同的签订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协商,并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一、签订的合同不公平有效吗?

可以申请无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对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有关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双方必须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签订合同,如果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存在异议的,则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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