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6年发生的事,距离我记录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十年。受害人刘某的儿子也从一个不谙世事的小男孩长大成人。
事情的发生应当追溯到2006年,那是一个与平时并没有什么区别的午后,刘某中午与二三友人在路上行走,他们有说有笑。迎面走过来一群持刀的小伙,四处在寻找着什么,刘某没放在心上,这时,刚好来了电话,刘某一边接听电话一边行走,但这个突如奇来的电话却引得这群小伙子异常的紧张,他们以为刘某在报警。其中一个小伙子走过来,问刘某:你是姓刘吗?刘某有点诧异的回答说是。他不过觉得我跟你们素不相识,知道我姓什么又有什么影响呢?他没想到的是这个回答却给他带来了杀身之祸。这群小伙听到了这个答案,不再多说,拿起手里的刀就像刘某和他的朋友砍去,在他还没有明白过来怎么回事,他已然倒在血泊中,他的视线逐渐模糊起来,他至死都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却只能在身中数刀后不治身亡。与他同行的朋友也相继受伤,只是万幸他们没有生命的危险。
其实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黑帮比拼,这群小伙子是一群所谓的帮派,他们受老大的指使,寻找一个姓刘的同道人,并要致他于死地,他们得到的消息是这个姓刘的人会在这个路口出现,但他的长相其实他们并不清楚。可是,真正他们要砍的人早已得到了消息并没有在这个路口出现,而迎面而来的只不过是个普通打工仔刘某,他不是帮派要砍的人,却无端被“误杀”。
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反响,案件得到公安部门的重视,为了打黑反黑,公安不到一个月就把始作俑者抓了起来,同时抓了参与砍人的七八个人,其中包括致刘某于死地的黑帮小伙。这在公安来说是干得漂亮的一仗。案件按程序进入法院,并按程序被判刑,其中主犯被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该案经过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这起恶劣的砍人事件也许已告一段落,但其中不管是公安还是检察院、法院,在办理这起案件中,他们都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参与,直到2016年的今天,直到受害人的儿子找到了办案部门,他们才在十年以后听说这个案子早已侦破,而凶手早已伏法。案件的办理本身没有错,量刑也很恰当。只是他儿子认为,他一直觉得杀死他老爸的凶手没有被抓住,他到现在才知道凶手都被杀了。可是,没有谁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问他的意见,问他希望不希望凶手死。其实他更想是调解了结这个事,他想要一些赔偿,但本案中却剥夺了他提起赔偿的权利,也剥夺了他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他很无奈,更多的是气愤,他更希望能有一个说法,能让十年前死去的父亲不仅得到安息,也能宽慰到后人。也许,他的愿望很简单,但历史已经没有办法还原。凶手死了,赔偿也就成了不了了之的事情。
那么,本案中受害人本人已经死亡,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受害人家属参加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案件的审理希望不仅是惩恶,更应该照顾到当事人本人和家属的想法。
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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