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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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作者:张琴锋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次举报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起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情形有区别,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时不要双重主张,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2、劳动者是因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写明单位违法的情形,如以“个人原因”、“个人发展”或者其他非单位违法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主要从事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商业纠纷、银行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刑事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提供诉讼、调解、合规等方面的全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