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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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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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举证等法律问题

作者:张琴锋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2次举报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备等多种原因,民间借贷发展过程出现了高利贷,特别是“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应如何举证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该类案件具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如,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否认、反驳、反诉应付举证责任直至主张成立。

因此,款项出借人诉讼中需证明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已交付事实。反之,如款项接收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无借款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收到款项或者认为借款已还款,需提供相应证据。

三、何为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指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如款项出借人提起诉讼认为是民间借贷,诉讼中款项接收方提供证据证明是投资合伙等其他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证明借贷合意及法律关系的借款凭证常见的是“借条”借款合同“收据”、“欠条”等,或微信等新型的电子数据达成的借款合意,无论何种形式借款凭证,都需达到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目的。

四、出借款项交付

出借款项的交付一般有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式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后一步,若只有借款凭证而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则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对于出借款项交付情形进行综合审查,如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情形等进行审查。如果是借贷金额较小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结合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较大金额款项的,则应通过对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审查、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分析、借条出具时间、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进而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到借款人手中。如诉讼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五、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审查

对于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将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审查,然后审查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若借款人提出抗辩,则由借款人对抗辩事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出借人进一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出借人仅凭“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是否完成款项的交付,法院将首先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能力,结合借条出具的时间查看出借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在借条载明的时间内是否有出借款项的流出;其次,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来认定款项是否已到达借款人账户,从而认定出借人完成了实际出借义务

六、律师建议

1、注意证据收集。律师在实务处理中发现,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经常因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收集证据(一)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二)款项接受方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2、关注诉讼时效。基于法律常识的欠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也很容易忽略诉讼时效。民诉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诉请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一)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三) 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四)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4、对利息进行有效约定。高利贷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律师处理实务时发现,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会将原来的本息进行结算,之后按照新的总额出具借款凭证并计算利息,在此情况下,若前期利息计算合法,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若有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算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无论如何计息,借款人在借期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原始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期利息和原始本金之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若款项存在出借时即扣除利息的情况(俗称“砍头息”),该部分利息应当在本金中进行扣除。对于约定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若双方对于本息支付时间和性质没有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超过部分再抵充本金。需要说明的是,若双方在借贷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款项,该些款项的总额不得超过利息的法定上限。

5、规避无效的民间借贷。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关系无效。常见的可能影响到借贷效力的情形有:非法集资、诈骗、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等

综上,在进行资金流转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妥当保存好相关凭证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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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