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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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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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网红触电身亡父母索赔121万

作者:张琴锋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7次举报


浅谈高度危险责任

今天,笔者看到一则名为百万网红触电身亡父母索赔121”的新闻推送,点开新闻后发现很多评论都是对亡故人员及其亲属的嘲讽。逝者已逝,其亲属也承担着常人无法背负的悲痛。网络虽不是审判之地,但显然这位亡故的网红已在网络上被判定有过错,这引发了笔者想谈下民法典中“高度危险责任”的想法。

《民法典》中“高度危险”包括了“高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物”。高压作业就是高度危险作业中的一种。高压作业包括了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等,生活中常见的高压作业致人损害便是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受害人故意一般指自杀、自伤,或者从事与高度危险作业有关的犯罪活动,如盗窃电缆、盗窃电能、破坏设施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因此,高压电流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归责中的一个特殊原则,只要损害后果,致害人员无过错也需承担责任。

新闻中亡故的自媒体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等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事由,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事由,经营者、管理方是否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皆需经过法院开庭、双方举证及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才可以确认。

目前,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暂无法下定论,但网络上的未审先判显然会对亡故人员的家属造成不可磨灭的精神伤害。我国法律赋予人民诉讼的权利,亡故人员的亲属认为其权利遭受损害而提起诉讼并无过错(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暂且不论),不应受到嘲讽,这比闹、暴力等方式去救济权利要好。静待法院判决,做一名理智的网络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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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