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润发济南省博店火了,被新京报曝出该超市将已经变质的肉冲洗去味后,作为特价肉出售,将发臭的肉搅碎后添加香料腌制灌制香肠。看完报道一阵恶心,脑子里满是超市里悬挂着一串串灌制香肠的画面。
近日大润发济南省博店火了,被新京报曝出该超市将已经变质的肉冲洗去味后,作为特价肉出售,将发臭的肉搅碎后添加香料腌制灌制香肠。
看完报道一阵恶心,脑子里满是超市里悬挂着一串串灌制香肠的画面。
据暗访记者报道:每天早上6点到8点,员工将前一天没卖完的,有些已经有异味的肉优先处理。
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
拿起来看一看、闻一闻,没异味的,以及异味不大的就挑出来放到特价档里销售。
异味比较明显的,甚至变臭的放到操作间的水池里,用自来水进行冲洗,堆放到一边沥水晾干,然后倒进绞肉机。
为了尽可能地掩盖原料的异味,拌好的香肠馅通常会腌制一天,由晚班员工灌成肠放在冷库里晾置,最后再由早班烤制成熟后包装销售。
到早上8点,肉制品柜台特价区,会迎来第一波销售高峰,特价猪肉9.9元一斤,特价排骨11.6元一斤,很快被消费者一抢而空。
殊不知,这些都是隔夜肉!
据说目前该店的相关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员工停职接受调查,门店将立刻进行整改,目前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调查。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食品。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我们就以案说法,分析一下销售变质食品有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造成后果不同,从轻到重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民事责任:
如果商家出售的打折猪肉、特价排骨,虽然是隔夜肉,但经检测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那么在出售时也应当予以标注或者必要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案涉超市在消费者对特价肉提出疑问时,均以进货价格低、特价促销等理由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意味着,消费者买了五十元的特价肉,不仅可以要求退回五十元,还可以要求额外再赔偿五百元。
如果商家出售的打折猪肉、特价排骨、灌装香肠,不但是隔夜的而且已经腐败变质了,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意味着肉没有变质,但是用隔夜肉冒充冷鲜肉,属于普通欺诈,消费者可以要退货,再额外赔三倍价款(不足五百赔五百);而如果用变质肉冒充冷鲜肉,就属于食品安全欺诈了,不但要退货,额外要赔十倍价款(不足一千赔一千)。
如果消费者将变质肉加工食用,引发食物中毒,那么商家就不仅仅是侵犯知情权了,而且还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如果食用变质猪肉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方(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可以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造成伤亡的,还需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也就意味着,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但要没收存在问题的肉制品,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并对现场的所有肉类进行封存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违法货物价值,根据价值确定罚款金额;如果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此外,工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经检测销售的肉类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果大润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肉制品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时就可以认定为严重情节。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然而总有那么一小撮无良商家以次充好,昧着良心牟取那些见不得阳光的黑心钱。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消费者去争取,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快速发现和筛查能力,整个社会共同监督,才能让大家吃得安心,用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