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位刘女士前来咨询,她的爱人陆先生在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己手写的遗嘱,载明其死后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也就是刘女士继承,遗嘱落款有陆先生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
两年后,不知什么原因,陆先生又订立了一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打印版遗嘱。这份遗嘱中,陆先生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来继承。
陆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与陆先生前妻所生的儿子在继承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双方各自拿出一份遗嘱,为此困惑不已的刘女士找到《律师帮帮忙》寻求“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进行询问。
律师表示,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民法典》实施后,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陆先生的两份遗嘱都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订立,且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打印遗嘱每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法院就会认定订立时间在后的打印遗嘱有效。
律师提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见证人需要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打印遗嘱才能生效。为了您的遗嘱能够合法有效,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来“帮传承”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