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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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离婚儿媳有权分公公的房产吗?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338人看过


导语


征地拆迁中的每份文件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都格外重要,尤其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明确,一旦被征收人之间就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则很有可能会面临有理说不清,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境地。


今天寻求律师帮助的是张先生,前几年,在他名下的宅基地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谁料因安置利益张先生被前儿媳诉上法院,一审、二审接连败诉,满腹委屈的张先生难道真要将自家拆迁获得的房产分给前儿媳一套吗?


案例回顾


张先生的儿子经历了两段婚姻,均已失败告终。在第一次离婚之后,也就是2010年10月的时候,他认识了第二任妻子,经过短暂的相处,两人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看到再次振作起来的儿子,以及年幼的小孙女有人照顾,张先生的心里十分欣慰。


儿子与儿媳结婚四年后,张先生名下的宅基地拆迁,分得了三套房产。眼看着一家人的生活越过越好,可儿子与儿媳的感情却渐渐有了裂痕。最终,儿子的第二段婚姻在2018年划上了句号。


据张先生所述,儿子与儿媳在离婚后,属于他们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一辆汽车,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儿子已经支付给儿媳适当的补偿款。谁知,就在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张先生遇到一件让他既焦虑又愤怒的事。


原来,第二任儿媳竟然要分他的房产。明明拆迁的宅基地在自己名下,安置的三套房子也在自己名下,面对儿媳的要求,张先生果断拒绝。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儿媳竟为此将自己诉上法院,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法官还都支持了儿媳的诉求,判决张先生要将拆迁安置获得的房产分给第二任儿媳一套,这让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支招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资料,律师表示,当年宅基地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进行安置,那么,儿媳婚后迁入的户口就不能作为其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条件。


对于宅基地上的建筑,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儿媳都表示,自己曾参与过宅基地上房屋的建设,同时还有相应的出资。对此张先生则表示,自家的房子在2007年便已经完工,之后又在房前搭建了彩钢棚,该工程也于2010年7月完工。而儿子和儿媳相识于2010年10月,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修建的费用,不可能有儿媳的出资。


律师认为,张先生为了证明宅基地的建设和儿媳没有关系,曾找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关键的时间点上,却与自己之前在法庭上的陈述有矛盾之处,最终导致四名证人的证言也没能被法院采纳,这也是正是张先生的失误所在。儿媳既然主张自己对宅基地的建设有贡献,那么举证的责任应在儿媳一方,张先生可以就此要求儿媳出示相关证据,掌握主动权。


根据张先生的情况,无论从拆迁安置政策,还是从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律师均认为儿媳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在宅基地拆迁纠纷中,儿媳主张自己参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因此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需要大家提起重视,未雨绸缪。毕竟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最重要的财产,所以在对其翻建或修建的过程中,需要将出资比例、建设人员作出事先约定,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家庭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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