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教育过程中诸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它存在于教育的一切互动之中,所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教育过程中最基本的关系。在社会中各种利益纠葛的氛围下,如果人与人的相处中,可以多一点信任的目光,便可以脚踏一方诚信的净土,必然浇灌出人生最美丽的花朵,营造起人生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然而,信任不仅仅是情感的交流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人与人之间的融洽相处,全依赖这份信任,所以,切莫辜负了这份信任,伤害了曾经信任我们的人。
施女士的父亲是中国科学院研究育种的工作人员,十年前因为工作需要,单位为施女士的父亲配了一名助手黄先生,而正是这位黄先生,让施女士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
2012年,黄先生辞掉了助手的工作,成为了河北省衡水市农牧局的一名公务员,由于黄先生是父亲的学生,两家关系一直不错,于是当黄先生以节水项目为由请施女士投资时,施女士没有丝毫的犹豫。
曾经施女士问过黄先生,他的爱人是否知道他在做水利项目,黄某则告知施女士一家,自己的妻子一直都知道这件事,并且在帮助自己做这个节水项目,这样的言辞让施女士更加坚信项目的真实性。与此同时,黄先生告诉施女士,这个项目投资小,回报快,并且许诺施女士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返息,10万元投资可获得1万元的利息,这让施女士心动不已。于是从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1月30日这三年半期间,施女士分18次向黄先生分别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共计借款2158500元。
让施女士没想到的是,2015年3月16日,施女士的父亲去世了,父亲去世这位曾经的学生黄先生,竟然没有前来看望,除此之外,自从父亲去世,黄先生就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再向施女士支付本金和利息,这让施女士气愤不已。
忍无可忍的施女士,一纸诉状将黄先生诉至法院,走上了起诉维权的道路。如今,一审二审均判决施女士胜诉,正当施女士准备向黄先生要钱时,却发现黄先生在二审判决后的第四天便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早已将钱款转入到前妻名下,并为前妻购置了一辆现代轿车,并且提起反诉,最终法院同意了黄先生的申请,将所有债务判到黄先生个人名下。黄先生的一系列做法让施女士非常生气,施女士认为对方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那么施女士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这笔大额借款该如何向对方主张?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在听完施女士的陈述后,律师认为,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目前可以走的维权路径,除了抗诉之外,还可以尝试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借款人黄先生和他的前妻工资收入微薄,在向施女士借款后,黄先生曾经向前妻的账户大额转账,并且以前妻的名义购置了车辆,那么施女士的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律师认为,黄先生的做法已经侵害了施女士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属于逃避债务,建议施女士可以考虑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针对施女士一审二审胜诉,再审改判的问题,律师表示,2018年1月28日在夫妻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出现了新的规定。以2018年1月28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在2018年1月28日之后,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新的调整,婚内夫妻双方超出日常生活的借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一方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
律师表示,在施女士的案件中,债务人黄先生已经涉嫌恶意转移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施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