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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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资购买的房子被婆婆私下买卖,我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49人看过

2006年玉河地区拆迁,由于郭女士结婚后一直没和婆婆分户,所以婆婆,郭女士及其丈夫和儿子一直在一个户口本上。四个人都是这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婆婆是被拆迁人。


当时拆迁的时候,郭女士一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没有要安置房屋。在拆迁的时候,签了四份协议,其中郭女士的婆婆签了两份,郭女士一家签了两份。婆婆获得拆迁补偿款48万多元,还获得了41万7千元的困难补助款。在郭女士一家签订的协议中共获得57万元,其中包括自建房7万元,还有郭女士的爱人的残疾人补助和一家几口人的低保50万元。


随后,郭女士用自己的57万元拆迁款和婆婆资助的几万元,一共凑了60万元,在东城区骑河楼大街购买了一套53.41平米的半地下室。在买房的时候,婆婆提出要将房产的名字写在自己名下,要以婆婆的名义来买这套房。开始郭女士并不同意婆婆的要求,可是老人有心脏病、高血压、心绞痛的疾病,怕她生气所以就顺从了老人的心意以婆婆的名字购买了这套房。


让郭女士没想到的是,2018年郭女士的爱人去世,在爱人去世之后,郭女士婆婆的两个女儿打架,引申出更让郭女士无法接受的事情。


2019年的春节,郭女士跟婆婆商量,将自己一直居住但是在婆婆名下的这套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原本婆婆也一直希望这房子由孙子来继承,所以婆婆很痛快便同意了。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郭女士就带着婆婆来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可到了交易中心郭女士才知道,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子竟然已经卖了。原来在2018年,郭女士丈夫去世之后,婆婆在没有经过郭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已经私下将房子通过买卖的形式,因为没有支付对价,所以实际上是赠与给了自己的外孙女杨某。在2019年3月,婆婆被诊断为老年痴呆,之后一直跟婆婆的大女儿和郭女士家居住。面对这样的情况,郭女士彻底傻眼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郭女士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在听完了郭女士的叙述之后,律师表示,对于郭女士家的事情,首先在2006年拆迁的时候,婆婆是被拆迁人而郭女士一家是被安置人口,所有的拆迁利益都是属于被安置人共有的。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是一个承租公房,按照北京的承租政策,承租公房在拆迁的时候先要通过房改房变成私房,然后再进行拆迁。那么郭女士一家选择了货币安置的方案,总计签订了四份安置协议,共获得了拆迁安置款项140余万元。从法律上讲,并不是说当时是以谁名义去签的钱就自然只归谁拥有,而是要根据人口情况,居住情况最终确认,这也就意味着这140多万的拆迁款,只分给郭女士一家60万是相对比较少的,虽然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但是郭女士依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这个共有物分割还是没有完全完成,郭女士的权利还在。


当时郭女士一家是以婆婆名义来买房,那么一旦走上诉讼程序,法院就很可能会认定房子是婆婆个人拥有,但是并不绝对。因为法官在审理的同时一样要考虑60万的购房款是怎么来的,要看它的组成和它的性质。如果法院只认定这个房子属于郭女士婆婆个人,那么我认为也是显失偏颇,郭女士还是可以再争取的。


对于郭女士陈述中,婆婆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种买卖的形式而实际是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了外孙女。婆婆的这个行为,首先需要婆婆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婆婆已经患有老年痴呆,存在老年性脑病退化的情况,那么她不具有表达意愿的能力,那么就可以确认她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确认无效,那房子自然还会回归到婆婆名下,至于说下一步再怎么争取需要另外的案子来解决问题。


换个角度来讲,如果郭女士的婆婆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身体并没有出现严重的问题,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案子就会比较复杂。先要想办法确认这套房子的权利不仅仅属于郭女士的婆婆个人,如果无法确认这一点,那么既然是婆婆个人的房子,她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过给外孙女,都是郭女士及其他家属没办法阻止的。因为当时用拆迁款来购买的房产,并不代表房子就当然的是被安置人共同所有或归郭女士一家所有,需要进一步举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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