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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计息?— 怀向阳律师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485人看过


在2020年8月20日及2021年1月1日接连发布的两份《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两份解释时间比较接近,在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息时经常会出现不能准确使用的情况,本文就第二次修订后的民间借贷计息方式进行说明。

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试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解释出台以前,我国民间借贷采用“两线三区”的利率规则,即以24%和36%利率进行划分,合同约定超过36%的部分绝对无效;24%~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已偿还的无需返还,未偿还的超出24%的部分不予支持;不超过24%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2020年8月20日,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LPR”)的定价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院对“两线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

但这也引起了司法实务中的困惑,因解释的适用范围也包括了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而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案件。虽然解释规定的是“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上限”,但基层法院多按照“应参照”的态度作出判决,导致适用问题的出现。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修订对此进一步完善,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修订的利率保护上限与解释基本一致,只是确定利率的时间有所差异,即“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具体计算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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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21年4月,每月中国人民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3.85%,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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