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父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马某父母去世并没有立分家析产遗嘱,马某户口于1992年迁出集体。
摘要: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本案中,马某父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该块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被继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以,其继承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其次,马某于1992年从该集体迁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然而,马某于1992年迁出集体户口,变为城镇户口,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属于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但没有赋予权利人对其土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所以,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将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