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杨某1系双方之子。2002年,杨某1与王某相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由杨某夫妇出资购买101房屋,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12年7月,杨某1与王某签订《房屋出资说明书》,确认杨某夫妇对涉诉房屋拥有50%所有权,杨某1与王某各拥有25%所有权。后杨某1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8月20日,王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买卖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出售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杨某及杨某1欲主张分割房屋份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承办过程】
杨某1找到怀向阳律师团队,怀律师综合整个案情,作出了如下分析:1、首先,对《房屋出资协议》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该协议书说明了各方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比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系各方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及份额约定;2、对王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王某未经杨某1、杨某、刘某同意与案外人胡某签订买卖合同,损害了杨某1、杨某、刘某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合以上两点对整个案件的诉讼思路;先主张先主张王某与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将陈某名下涉案房屋的登记予以撤销。最后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房屋归杨某、杨某1、刘某共有,同意给王某一定的折价款。庭审过程中,王某主张,1.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共有纠纷,杨某与刘某不是适格原告,且《资产说明书》上没有杨某与刘某签字,二人不是合同当事人。2.涉案房屋是我婚前个人财产,是我婚前购买,登记在我名下,杨某1只在婚后共同偿部分银行贷款。3.认可《资产说明书》有效,该说明书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4.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所以房屋应判归我所有。对此,怀向阳律师团队认为:1.该协议书虽由杨某1与成某签订,但对杨某、刘某的出资数额及占有数额由明确约定,依据《物权法》规定,应视为四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份额达成的协议。2.涉案房屋购买于婚前、产权登记取得于婚前,且与婚姻关系外的其他个人形成共有关系,故涉诉房屋并非杨某1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该房屋只形成单纯按份共有,并不是夫妻共有形态,所以本案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认定按份共有。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结合出资比例、实际使用情况,并遵循公平正义原则,采纳了怀向阳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杨某1实现了其诉讼主张。
【律师点评】
我国现有法律对“婚前一方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房屋首付款支付、还贷情况及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状况综合判断房屋归属。本案留存的关键证据《房屋出资说明书》,对父母出资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使得本案的财产纠纷打破了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原则,成功转化成一方父母及夫妻间的析产纠纷,最终化险为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