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6月,周先生与陈小姐经同事介绍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住在周先生刚买朝阳区一套商品房中,因周先生购房四处举债,同居后经济拮据。陈小姐提出由自己替周先生偿还银行月供,周先生表示同意。此后一直由陈小姐偿还月供。2007年10月周先生同陈小姐二人发生矛盾,陈小姐负气搬离该房,但并未停止向银行还贷。直到2008年2月,周陈二人关系仍然没有缓和,两人协商分手。但对朝阳区房屋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被告周先生辩称购买诉争房屋时尚未与陈小姐相识,首付款为个人支付,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但同意返还陈小姐偿还的月供。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小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周先生购买诉争房屋时并未与陈小姐相识,为其个人财产。双方相识之后,周先生也未作出将房屋赠与陈小姐的意思表示。虽然陈小姐一直在替周先生偿还银行贷款,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的情况下,陈小姐的还贷行为仅仅是一种债权关系,不会因为还贷而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小姐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
对于陈小姐偿还的银行贷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小姐对周先生的赠与,周先生应当偿还给陈小姐。陈小姐可以另诉周先生返还代偿款。对于房屋增值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可以参照投资收益,按照比例予以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