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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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股权怎么分割?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公司法 |201人看过


基本案情

 

彭某与董某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离婚后,彭某起诉要求分割尚未处理的股权。2007年6月,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董某持有该公司股数605000股,占总股本比例0.55%。2010年4月,该公司上市,发行价格为69元每股。2011年至2014年,该公司分四次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截止2015年8月,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2681552股。庭审中,彭某主张董某持股数为4344384股,未向法院充分举证。彭某主张上述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该公司原始股份为其婚前持有,婚后该公司上市并经资本公积金转增并非其婚后的经营行为,上述股票属于其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故不同意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董某婚前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辩称上述股份的增加属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故为其婚前持有股份的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财产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而董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行为与董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股权应属于董某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故对董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评析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是指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这一原则既符合我国现有民法典所确认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亦适应我国传统婚姻家庭理念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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