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1年7月的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在工作午休期间外出就餐,不料在店内突然晕倒不慎摔伤。经过两次开颅手术,虽然保住了性命却被医生判定为植物人。
据王阿姨说,儿子是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与用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该单位也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儿子工作的单位原本有食堂,出事当天的中午,是儿子与单位同事相约外出就餐,可谁也没想到,儿子在进入餐厅上楼的过程中突然晕倒,人重重的摔下了楼梯。
王阿姨早年离婚,一个人把儿子辛苦抚养长大,眼见儿子长大成人,自己也该安享晚年了,没想到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目前,儿子后续的医疗费用对于王阿姨来说,简直就是一笔天文数字。身陷窘境的王阿姨,迫切的想要知道:儿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首先,王女士的儿子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申请工伤的基础条件。
其次,王先生在休息时间外出就餐时意外晕倒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结合三个要素来看,那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
从本案的案情介绍来看,出事当天的中午,是王先生与单位同事相约外出就餐,进餐厅正在上楼的时候,王先生晕倒摔下了楼梯。可以确定的是午餐休息时间不是工作时间,王女士的儿子外出就餐,晕倒也并非在工作地点;实践中认为午餐休息时间就餐是自身生理、生活需要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属于工作原因。尽管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以适当对工作原因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扩大解释,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能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不大,还需要进一步查看证据,了解情况。
最后,因现今的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午休时间比较短,员工通常会在公司食堂或者公司附近吃午餐,就餐场所在公司附近是否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吃午饭是否可以界定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还需要结合现实情况,由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