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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身份不被认可,我还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282人看过

      遗产继承,是几乎所有家庭都要面对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家庭会因遗产继承与分割产生矛盾……


       案例回顾


       董女士幼年丧父,母亲是一位精神疾病患者,在她童年的记忆里,一直是大爷、大妈照顾着她,给了她家的温暖与欢乐。

      据董女士介绍,大爷和大妈一生都没有自己的孩子,自己从1975年开始,便被大妈接到身边抚养,一直到长大成人。和她一同长大的,还有大爷大妈在1964年抱养的一个姐姐。虽然姐妹俩没有血缘关系,但一直以姐妹相称,一家人的关系非常和睦、融洽。

       随着大爷、大妈年龄的增长,身体每况愈下,董女士主动承担起照顾两位老人的重担,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董女士的大爷在前两年患病离世,之后便是她一直在顾念自己的大妈,顾念董女士的一片孝心,大妈在病重期间,给她留下一份遗赠协议,愿意将家中全部财产都留给董女士独自继承。

       大爷、大妈的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二老婚后的共同财产。此外,董女士的大妈在北京的郊区,还有一处宅基地,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虽然大妈给董女士留有遗赠协议,明确表示要将所有财产全部留给董女士独自继承,但考虑到姐姐的感受,她还是做出了让步。

      董女士与姐姐签订了一份分家单,在这份分家单中,董女士继承大妈远在郊区的那处宅基地上的平房,将大爷与大妈名下的楼房留给姐姐继承。姐妹两人在签订好分家单后,董女士便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建。直到今年,房屋面临拆迁,董女士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

       原来,姐姐获知宅基地拆迁的消息后,竟与拆迁公司联系,私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被安置人变成了自己。姐姐的做法让董女士无法接受,更让她痛心的是,姐姐竟然对自己说:“别忘了,你永远是侄女,我才是爸妈唯一的继承人。”

       如今,董女士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大妈留下的遗赠协议还有效吗?曾经与姐姐签订的分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拆迁办和姐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还能推翻吗?带着诸多的疑惑,她找到了怀向阳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说法


       本案中董女士与姐姐实际已经签署了分家协议,能否取得拆迁利益应当结合分家协议是否有效判断。为厘清事情经过,我们可以按照顺序一步一步进行分析:

一、董女士与大爷大妈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二、大爷的遗产由谁继承?

三、董女士能否按照遗赠协议进行继承?

四、大妈去世后,董女士和姐姐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五、如何进行维权?


        一、董女士与大爷大妈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从案情介绍来看,姐姐和董女士都由大爷大妈抚养长大,董女士的姐姐办理了收养手续,董女士户籍登记为大爷、大妈的侄女。

       我国共有两部《收养法》,一部是1992年4月1号实施的,一部是1999年4月1号实施,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构成事实收养,则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长期共同生活;

    (二)须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董女士和大爷、大妈长期生活,但其与生父母是否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大爷的遗产由谁继承?

       董女士与大爷、大妈亲情浓厚,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大爷去世后,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董女士与大爷、大妈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对其能否参与继承影响较大。如果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那么可以主张作为继承人与姐姐和大妈共同继承。如果法院认定未形成收养关系,那么董女士可以举证自己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主张分割部分遗产。


        三、董女士能否按照大妈的遗赠协议继承?

       大妈给董女士留下了遗赠协议,遗赠协议和遗嘱一样,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大妈意思表示明确,尽管大爷去世后没有做遗产分割,但是仍旧可以析出姐姐继承的遗产份额,剩余由董女士继承。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需要在60天内向继承人作出,因此提醒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应当向其他继承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短信、邮件、书面邮寄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董女士在两个月内向姐姐表示接受后,可以按照遗赠协议进行继承。


       四、董女士与姐姐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董女士顾念亲情,在大妈去世后与姐姐签订了分家协议,对遗产各自继承部分予以了明确。分家协议是双方对于大爷、大妈遗产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董女士有大妈留下的遗赠协议,能够参与到继承分割中来,与姐姐协商一致签下分家协议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五、如何进行维权?

       从案情来看,姐姐作为大妈宅基地的被拆迁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推翻拆迁协议,董女士应当先行确认分家协议有效,以确定自己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如果分家协议无效,可以从事情的本质出发,董女士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主张分割大爷的部分遗产等确认自己可以继承的份额,这样应当也能倒推董女士为被拆迁人,分割拆迁利益。


      本案过程比较复杂,但是董女士和姐姐对遗产继承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比较明朗。法院在事实查明中会和双方询问过程,过程也有可能影响到最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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