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鲁先生的妻儿多年来一直在国外学习、生活,倍感孤独的他,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陈女士,两人很快便深陷爱河,过起了同居生活。
陈女士对鲁先生照顾有加,关怀备至,给了他家的温暖。时光飞逝,两人就这样共同生活了十二年。在这十二年间,虽然鲁先生的爱人感觉到自己先生的变化,但最终也没有捅破这层窗户纸,对于鲁先生与他人同居的情况,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出于自己无法给陈女士一个名分的考虑,鲁先生给陈女士另外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订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一直身在国外的妻儿,银行中的全部存款都留给陈女士继承。
天有不测风雨,人有旦夕祸福。2021年6月,鲁先生突发心脏病离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依然是陈女士陪伴左右。获知噩耗后,鲁先生的妻儿从国外赶回奔丧,当看到自己先生留下的遗嘱后,鲁先生的太太并不认可,而且觉得是第三者陈女士破坏了自己的家庭,破坏公序良俗,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陈女士返还之前鲁先生出资购买的房产。陈女士有权分得鲁先生的遗产吗?鲁先生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律师说法
陈女士的问题应当分两方面说,第一方面是鲁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其购买了房产;另一方面是留遗嘱给陈女士的遗产是否有效。
一
婚内一方赠与给第三人的财产有效吗?
考虑到本案的情况,鲁先生在与陈女士同居时,并没有与其妻子离婚。那么鲁先生给陈女士购房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权利还需要结合鲁先生与妻子是否有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来看,如果鲁先生与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鲁先生使用自己的财产赠与给陈女士房产,对于这套房产还是有可以争取的余地。
但鲁先生与妻子未离婚,如果两人并非实施分别财产制。鲁先生婚内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实践来看,这种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是无效的。本案中,鲁先生妻子尽管知道鲁先生与陈女士同居未做追究,但未追究并不意味这两人的关系是合法的,陈女士在明知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与鲁先生同居,也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
订立遗嘱将遗产给第三人有效吗?
遗嘱可以将遗产遗留给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陈女士在明知鲁先生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在深圳有一案例,立遗嘱人与妻子分居,将财产赠与给了同居保姆,保姆起诉妻子至一审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一审判决立遗嘱人的个人遗产赠与有效,其他部分无效;双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遗嘱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也指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鲁先生多年来的精神依靠为陈女士,在鲁先生去世时也是陈女士在身边陪伴,且鲁先生在遗嘱中也明确说明,给陈女士分割部分遗产,还是有可争取空间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我们应当尊重立遗嘱人意愿,但社会的善良风俗底线也不容被侵犯。实践中,对类案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究竟如何处置还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