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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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向妻子借款 离婚时律师帮忙“明算账”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6人看过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结婚了就是一家人,两个人努力挣的钱,都是共同的财产,毕竟日常开销是两口子在一起花费。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出现借款,为此还打了借条,一旦发生婚变,这笔钱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回顾

       马女士与陈先生是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步入婚姻殿堂的。马女士是一位公职人员,陈先生则一直做着小生意,两人的组合让身边的朋友们颇为羡慕。

       婚后,陈先生因为判断失误,生意出现了亏损,于是便开始各处借钱用于公司的周转。很长一段时间内,陈先生都陷入到公司的经营危机中。此时,二人刚刚新婚不久,并没有什么共同的积蓄。但考虑到妻子在婚前的收入,身处困境的陈先生向妻子提出,希望她能伸出援手,帮自己度过难关。

       就这样,马女士先后通过银行和支付宝,以转账的方式给了丈夫一百万元。面对妻子的倾情相助,陈先生甚是感动,同时,对于妻子的每一笔转账都主动写下了借条。

       俗话说的好,夫妻间“共苦容易同甘难”,在马女士的帮助下,陈先生的公司很快走出低迷期,进入到良性循环的状态。可是,对于妻子曾经的付出,陈先生却早已抛到脑后。开始以各种应酬为由,很少回家。渐渐的,两人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决定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

       为此,马女士和陈先生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有这样一条约定,陈先生需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半年内,归还婚内向马女士的借款,共计一百万元。协议签了,两个曾经相爱的人也算是和平分手,但是,对于协议中的欠款,陈先生屡屡耍赖,始终没有兑现。

       在马女士多次讨要无果后,她找到了怀向阳律师,希望律师能帮自己要回这笔欠款。


       律师说法

       马女士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借款数额和返还时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借款真实发生、用于丈夫个人经营的情况下,问题其实是比较好解决的。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相互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对于婚前财产的处分,订立了借款协议,离婚后同样可以要求返还。

       从本案情况来看,马女士借给丈夫的钱款是婚前的自有资金,有借款的事实和转账记录,借款用于丈夫个人生产经营,在离婚时双方约定陈先生返还,在半年内没有返还,马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债权债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在约定还款时间未能还款的,应当在三年内起诉。

       从证据方面来看,有借条、转账记录和离婚协议,资金来源部分可以截取结婚前自有资金状况,借贷方面的证据比较充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会在借款是否都用于一方从事的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律师认为,考虑到马女士为公职人员,有自己的收入,在收入能够应付婚内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对于借款的去向是用于陈先生的个人经营部分争议应当不是很大。

       因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马女士完全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起诉,如有约定利息、违约金等,在诉讼中可以要求一并返还。

       婚内借款基于其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比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要更严格。法律保护每一个人作为个体的财产性权利,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可以由夫妻自主约定的更加明确。夫妻之间,也并非全然一体同生,马女士的情况也并非个例,在不伤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千万不要让自己陷入求救无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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