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赵先生和妻子白手起家、辛苦打拼,十几年间,攒下了近千万元的资产。夫妻俩商量过后,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了年仅十岁的女儿名下。
但商场如战场,五年后,赵先生因为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为了扭转局面,夫妻二人向生意伙伴李某借款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赵先生的公司依旧难以正常运转,无法偿还李某的借款。
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登记在赵先生女儿名下的房屋。对此,赵先生的十五岁的女儿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而要求排除执行。
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会因为父母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呢?
律师解读
首先,赵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发生在借款之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非逃避本案债务的执行。从现今所了解情况上看,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目的。
其次,购房时女儿年仅十岁,属于明显的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本案情况可以确认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全部来源于赵先生夫妻二人。
对于房产的归属,实践中有两种认识:
一种是考虑到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发生在前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赠予有效,房产归属未成年子女所有;
一种是认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收入,尽管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子女对房产的取得并无贡献,出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父母的赠予行为,将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这种认定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
最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也根据上述两种不同的认知有着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认为房产赠予已经完成,由于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法院不能对本案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应另循法律途径取得执行依据(?(2018)粤01执复178号 )。
另外一种则认为,基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执行时,又根据房屋产权转移时间结点(是否在具备执行依据或债务不能清偿时转移)、购房款来源(是否属于债务人在经济困难时购买)、房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综合判断债务人有无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以确定是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撤销赠予后予以执行,还是追加未成年子女为被执行人或给作为共有权人的未成年子女保留共有份额的权利。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非恶意转移财产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主张析出共有份额或者取得相应份额的执行款。
需要予以明确的是,如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综上所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规避执行,还应结合债务人购房的财产来源、债权债务发生时间、登记目的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