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董女士的小弟是一名唐氏综合症患者,虽然已经是56岁的年纪,但智力却一直停留在5岁小孩的状态。为保证弟弟日后的生活有人照料,父母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名下的两套房产都留给了小弟,其他子女中,谁成为小弟的监护人,谁就对房产拥有使用权。
问
这样的安排是否万无一失呢?
父母去世后,三哥主动要求成为小弟的监护人,并搬进了父母留给小弟的房屋内生活。可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小弟不仅体重下降了60斤,身上还多出了三十余处伤痕。
董女士猜想,很可能是三哥为了得到房产,对小弟下了狠手。为了让小弟得到好的照顾,董女士希望变更小弟的监护人为自己,并让三哥虐待小弟的行为付出代价。
律师这样说
怀向阳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甚至是伤害被监护人的案件。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也就是说,董女士等家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三哥的监护权,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此外,关于小弟疑似受到虐待的情况,怀向阳律师表示,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虐待情节是否恶劣,要以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手段以及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来进行判断。
这一罪名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但虐待罪并非家庭成员的庇护所,有虐待行为并意味着只能定为虐待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存在着竞合关系,通常会择一重罪予以处罚。
对此,怀向阳律师提醒董女士,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如作为被害人弟弟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虐待人或者被虐待人的亲属,应尽快联系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果三哥确实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并且对小弟的伤害存在一定的持续性,那么三哥确实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愈加完善。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