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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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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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镇矮岗村村民行政诉讼案

发布者:欧阳茜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11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某村16户共50名村民,因不服该村经济合作社对分红款的分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等待遇等问题,于2015年2月9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2015年3月30日该地人民政府作出支持村民申请的行政处理决定。但村民所属经济合作社不服该决定,并于同年5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行政处理决定。

村民们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5年8月31日正式委托欧阳茜律师,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有关纠纷。接受委托后,欧阳律师凭借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迅速代表委托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共16起,诉请法院裁定被告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政府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并维持先前行政处理决定,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立案审理这16起诉讼,案号为(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521至536号。此后,欧阳律师不断深入了解案情,从充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法定期限内又及时追加第三人并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村民所属经济合作社向委托人支付少分的分红款。

因欧阳律师出色的业务能力和不懈的努力,委托人一方得以递交大量充分的事实证据,以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委托人不服的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并要求其负担案件受理费。

然而,该村经济合作社因不服一审判决,以合作社内部自上世纪80年代已形成两个小组,两组成员各自协商本组内权利义务,互不干涉为由,提出委托人属第一组成员应按第一组分红标准分红。为此,经济合作社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委托人承担诉讼费用。面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看似有理有据的辩解,欧阳律师并未就此退缩,而是不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搜集更多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积极应诉。在二审阶段,欧阳律师据理力争,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方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并巧妙运用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论证委托人请求的合理与合法性。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包括案号为(2016)粤行终494至509号16起诉讼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经济合作社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次受委托的案件,涉及面广,证据复杂繁多,办理难度大,但欧阳律师还是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和不屈精神意志,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得到了众多委托人的一致认可与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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