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陈某因与对方当事人谢某存在租赁合同纠纷而被告诉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41号。谢某诉请委托人及其出资注册的A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未完成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之义务的赔偿责任,但委托人认为自己作为A公司的股东不应承担公司债务,为了应诉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陈某故委托欧阳茜律师担任自己诉讼代理人。
欧阳律师自接受委托后,除了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外,还认真仔细地审查了A公司及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并及时提出了补充建议。随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欧阳律师依据A公司的验资报告以及成立几年来完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审计报告,向法庭证实了两被告即A公司与委托人陈某的财产相互独立,故A公司作为一人责任有限公司,陈某依法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解除原告谢某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要求A公司退还谢某所交租赁保证金并支付一定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即对原告要求委托人与A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结果符合委托人的心理预期和利益诉求,委托人对该结果十分满意,而欧阳律师在本案中所做的各项工作也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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