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李某、陈某二人于2015年8月18日与赵某、唐某二人依法自愿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 ,但在李、陈二人已经依约履行交楼义务并且已达交楼条件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无理拒绝收楼,且不予支付购房尾款。李、陈因此委托欧阳茜律师借助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2015年11月27日接受委托后,欧阳律师迅速开展了了解调查工作,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可充分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月30日欧阳律师代表委托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对方当事人向委托人支付购房尾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仲裁费用。
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正式受理,案号为(2015)穗仲案字第8421号。直至2016年1月20日开庭期间,欧阳律师又依据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补充仲裁请求,申请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其违约而使委托人为其代缴的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并且及时提供了补充证据材料。历经两次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16年4月15日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依裁决对方当事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购房尾款、违约金以及委托人垫付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同时应当承担委托人的律师费与本案相关的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裁决符合委托人的期许,委托人对案件的处理工作及结果感到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