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瑜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施瑜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15200382点击查看

拒不偿还债务,通过“净身出户”式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撤销

发布者:施瑜|时间:2019年08月30日|16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拒不偿还债务,通过“净身出户”式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简介

      陈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40万元,一直未还。李某在追索借款过程中得知陈某与其配偶吴某刚刚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陈、吴夫妻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唯一的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全部分割给吴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另查,陈某也无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李某的债权利益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寻求律师帮助。

   代理思路:

       律师分析认为,陈某在明知身负高额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以此种“净身出户”式的离婚分割财产方式放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合法债权,李某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该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可要求对此存在过错的陈、吴两人承担李某因行使撤销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1、法院判决撤销陈、吴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后共有财产房屋归吴某所有的约定;

    2、判决李某因行使撤销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过错方陈某负担。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如本案债务人试图通过“净身出户”式离婚来逃避债务的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让很多债权人难以招架。离婚法律关系中既有婚姻关系解除的身份属性,也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属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也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此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合同法》七十四条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老赖”无处逃债。

    

 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全站访问量

    45561

  • 昨日访问量

    4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施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