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庆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8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嫌疑人丁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1年x月x日被刑拘,被羁押在xx市看守所,申请人通过会见丁xx,了解本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不予逮捕的申请。
律师办理:
本案的案情是开平市公安机关赴外地,拘留了十多人回江门某看守所,家属人在外地,一开始家属是观望的心态,没有委托律师去办理取保,等到30天到期时发现公安机关没有释放嫌疑人,家属很着急。在30天至37天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不予逮捕申请,经过律师的努力,在第37天某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嫌疑人恢复自由之身。
法律分析: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9月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是第1款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是第2款规定,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犯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可以定罪。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以及丁xx在本案中的行为和情节;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更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丁xx的行为与某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办理不予逮捕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特此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前述请求,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