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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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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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实际出资人能否要求借名产权人过户

发布者:潘光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268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潘光宗律师代理原告王某借被告刘某名义买房一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情简介

王某为了方便贷款,借用刘某名义买房,不料刘某反悔否认,声称自己才是房主。为了房子的归属,潘光宗律师代理的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9月25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子归实际购房人王某所有。

2011年,王某通过中介看中了本市一套总价为150万元的二手房,因为手头资金不足,想办理期限较长的贷款。而王某年龄大了,银行有年龄限制,无法办理30年的贷款,王某便找刘某刘某协商,以刘某的名义办理贷款,由自己按月还款,刘某表示同意。2011年10月20日,王某与该房屋原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2011年11月10日,王某携刘某与原房主在房产管理局签订备案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房以150万元出售给刘某,同时向原房主告知将该房办理在刘某名下的原因。王某又向原房主转账20万元,原房主遂将房子过户到了刘某名下,之后王某用刘某的名义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向原房主支付了购房余款。为了明晰房屋归属,2012年2月,刘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现有房屋是由王某,出全资购买,只是借用我的名义贷款,挂在我的名下,首付款及每月还贷都是由王某本人全额支付。现本人承诺,此房的所有权益归王某所有,本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王某办理此房一切买卖、租赁事宜。”

此后,王某按月还贷款,也没有要求刘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王某与刘某平日关系很好,刘某也经常在王某家居住,双方对该住房的所有权问题没有什么异议。随着房价的上涨,刘某对该住房的升值潜力越来越看好。2012年年底,刘某在没有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到王某家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及相关合同、缴费票据拿走,并自己出资提前还完了所有贷款,然后声称此套住房为自己所有。王某见刘某突然变卦,多次与其协商不成,便将刘某起诉到泉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判令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潘光宗律师认为

诉争房产买卖关系在产权部门的备案合同虽为刘某与原房主之间所签订,但原房主到庭后表示其仅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与刘某并不相识,且其陈述付款情形与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刘某声称是委托王某代为买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对王某出具的承诺书是违背自己意愿所写的。因此对王某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因该房产尚欠贷款已经由刘某偿还完毕,故在办理过户时,王某理应将归还的贷款支付给刘某。

最后,法院判决认同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归王某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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