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沙周金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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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者:长沙县星沙周金树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涂某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树,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赋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5日7时40分许,在长沙县黄兴镇金驰东方××号栋××楼,外架班与木工班因废弃盒饭随意丢弃问题发生争执,木工班的被害人苏某欲用扳手拆外架班的连墙杆,外架班的被告人涂某贺便冲上去踹倒苏某,苏某起身后手持钉锤还击涂某贺,涂某贺拿出随身携带的扳手迎击但被钉锤打飞。此后外架班的张某1、任某、涂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前来帮忙与木工班接着参与的谭某2、谭某1、张某3等人进行打斗。期间,涂某贺与苏某两人继续扭打,扭打过程中涂某贺将苏某推倒在地,致使苏某的右侧头部着地流血。苏某起身后,涂某贺又在地上捡来一根撬棍殴打苏某,因苏某头部流血不止,双方停手,后苏某被送往长沙市××医院抢救,苏某因受伤无法回忆事实经过。经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4月25日,民警在长沙县黄兴镇某工地将被告人涂某贺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谭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涂某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涂某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系主动到案,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贺主观上无伤害他人故意,系疏忽大意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贺所属的外架班与被害人苏某所属的木工班在长沙县黄兴镇金驰东方××号栋××楼作业时,双方因废弃盒饭随意丢弃问题发生争执,在被告人涂某贺再次将饭盒踢弃至木工班楼面时,被害人苏某欲使用扳手去拆外架班的连墙杆,被告人涂某贺见状更加生怒,便冲上前踹倒苏某,苏某起身后手持钉锤击打涂某贺,涂某贺拿出随身携带的扳手迎击却被苏某打飞扳手。在旁的外架班的张某1、任某、涂某(均已被行政处罚)见状即上前帮忙,与同样前来帮忙的木工班的谭某2、谭某1、张某3等人进行打斗。期间,被告人涂某贺与苏某二人继续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涂某贺将苏某推倒在地,致使其右侧头部磕地受伤。苏某起身后,涂某贺又随手在地上拾起一根撬棍,见苏某头部流血不止方停手。随后,苏某被工友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经救治后无法回忆其受伤经过。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所受损伤符合他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评定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处警至现场的民警对涂某贺等人进行口头传唤,涂某贺先行去医院对伤情进行处理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照片、苏某的病例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1、任某、张某2、涂某、谭某1、谭某2、张某3、于某、胡某、曹某、刘某1、刘某2、张某4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贺因琐事生怒先发制人,继而双方均持器具进行打斗,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工地地况坎坷而狭隘,工人身份的被告人涂某贺对于在此类区域推搡、打斗、磕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应当明知,其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且对矛盾的升级及重伤后果负有重大责任。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涂某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涂某贺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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