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沙周金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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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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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长沙县星沙周金树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易园、曾俊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

委托代理人:周金树,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甲方)与被告杨**(乙方)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协议书》,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购房资格手续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购买的房屋,10-19楼之间,并指定孙某将10万元转至案外人冯某的账户。冯某在《协议书》尾部手写了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孙某购买6栋119m2定金拾万元整(100000.00),如在2019年11月13日房屋价格没有谈到7200/平,当天退还定金拾万元整(100000.00)。收款人:冯某,时间:2019.11.12”。因购房事宜落空,原告孙某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杨**退还预付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冯某因涉嫌诈骗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长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30日经长沙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020年11月27日经长沙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冯某为偿还债务等私人开销,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未来漫城小区内,以能够代理购买华润置地二期6栋10-19楼指标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的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起诉被告杨**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且以纳入公诉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受理费2358元,原告孙某已预交,本裁定生效时退还原告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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