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1992年7月进入湘潭市五一电线厂工作,明知时任五一电线厂厂长的康某(已判决)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于1994年与之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保持至今,为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桥湾社区五一村(以下简称五一村)村民皆知。200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与康某生育一子。2008年康某出资为被告人杨某在五一村龙头组修建别墅一栋。2013年初,被告人杨某与康某搬入该别墅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辩护人辩称:1、自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被废止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仅指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即登记结婚的情形,不包含事实婚姻情形。本案被告人杨某系自1994年2月1日后与康某非法同居,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其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与康某并未登记结婚,但其明知康某有配偶,仍与康某自1994年以来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育一子,二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评析:
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杨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该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现已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是批复的内容已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第四、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含三种情形,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之结婚,虽然针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规定的是与之结婚,没有明确是否包含事实婚姻,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与之结婚理解为包含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即使此处不包含事实婚姻,那么该事实婚姻情形也应当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重婚构成共同犯罪的应有之意;综上,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