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货款50余万元,被判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次举报
2026-04-16
基本案情:
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调味品批发及零售业务。方某于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某经营点,担任前台一职,负责保管应收账款单据、向客户收取货款、出纳等工作。2020年以来,方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取收到部分货款后不上交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504528.68元,用于归还贷款、家人看病及日常消费,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
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认罪认罚,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