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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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市内跨区搬迁,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4-2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杨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杨某于2022年3月25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为杨某补缴社会保险可以证明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二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当。3.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在某物流有限公司,杨某提交账单截图后应当由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厂址由渝北区搬迁至江津区,并为员工提供了宿舍、食堂、交通车等便利条件,已充分考虑了因搬迁给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杨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在杨某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并未明确以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心原因在于某物流有限公司厂址搬迁后,杨某不愿到新厂区上班,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工资的问题,杨某举示的账单截图并无原始载体可供核对,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当。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杨某对每月发放的工资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杨某发放工资后,杨某并未提出异议,其现主张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缺乏基本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1500120********16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