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5日9时35分,练某驾驶且系其所有的渝FExx**号车辆沿二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高速960KM+900M处时与杨凤现驾驶的冀EE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系跃轩公司所有)牵引冀Exx**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该车系跃轩公司所有)发生碰撞,后渝FExx**车又与中央护栏碰撞,随后停驶于中央护栏处车辆起火,在此过程中造成渝FExx**车乘车人苏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练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无责任。
驾乘人员意外保险获得理赔:
2018年11月3日,练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全车驾乘险。投保人为练某,方案名称为尊享版-非营运车,购买份数1份,受益人法定,其他信息车牌号码渝F渝FExx**。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份保额1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份保额10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人/份保额36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死者苏某家属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035081.4元。
因肇事者练某没有赔偿,死者家属将肇事者练某起诉要求赔偿。练某认为保险公司驾乘险理赔款作为练某的赔偿款予以抵扣。
法院观点:
死者苏某家属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获得的驾乘险理赔款能否在本案中抵扣侵权人练某所应承担的赔偿款。分析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练某作为投保人,投保的“平安全车驾乘险”的性质,该险种的全称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从保单的内容来看“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车牌号:渝F渝FExx**号****)上驾乘人员”,险种包含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该险种应为人身保险合同;其次,在界定了上述保险为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处理原则确定该保险理赔款是否应当抵扣侵权人的赔偿款。苏定成作为渝渝F渝FExx**上的乘坐人员,在乘坐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应为上述险种所确定的被保险人,而非如练某主张其本人是被保险人,且保单中明确受益人为法定,被保险人苏定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为受益人,故刘纯芳、苏丽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规定,本案系处理的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死者苏某家属在享有保险理赔款的情况下,仍可向侵权人练某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