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情:
陈某和吉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登记时间为2006年8月30日)、重庆市合川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11日)房产各一套,上述房产均登记在吉某名下。2018年10月29日,吉某因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决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744569.49元。法院执行程序发布拟处置公告,主要载明因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拟处置吉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产以清偿债务。现陈某以上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为由起诉。
法院审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和吉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案涉二套房产虽登记在吉某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陈某和吉某共同所有。现因吉某滥伐林木的犯罪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应认定吉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陈某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陈某享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6字第XXX号)、重庆市合川区(产权证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房产各50%的份额。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