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金贵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8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我作为原告(患方)律师参加诉讼并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医方)赔偿原告162000余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在上诉期内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案中新生儿出生后,带有先天性缺陷,但其缺陷不会当然导致其死亡,后经尸检确认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而在其出生至死亡的四天时间内,院方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检查措施,并未发现其患有炎症,过错明显。
但因家长签字同意强行退院,后果自负,导致新生儿于被告医院之外死亡,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裁决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