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金贵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1日 50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 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彭金贵、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玲、张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2月2日,李某与刘某珍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小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李某付给刘某珍嫖资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敖30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以原告实施卖淫嫖媚行为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
决定,在认定事实、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方面均与法有悖,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海公(杜)行罚决字(2022) 0357 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海公(杜)行罚决字(2022] 035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
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辩称,2022年2月23日,被告在办理刘某珍卖淫案中发现,原告李某于2021年2月24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小区与刘某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原告付给刘某珍嫖资100 元。以上事实有李某和刘某珍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办案单位受理1. 2. 被告提交的证据 1-12.予以采纳, 依法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被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予以采纳,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下属的杜庄派出所于2022 年2月23日对原李某进行了传唤,原告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承认曾于2021年2月份在秦皇岛某小区嫖婚,并
向卖淫人员支付了嫖资。派出所于当日向原告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原告有权要求听证,原告表示没有陈述及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当日,
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据杜庄派出所的呈报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海公(杜)行罚决字(2022) 0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案中,原告李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24日,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下属的杜庄派出所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询问查清了有关事实。原告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于六个月内即发现了原告实施的违法行为,其基于原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面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撒销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公(杜)行罚决字(2022) 0357 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