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金贵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6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因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2)冀0302行初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下属的当地派出所于2022年2月23日对原告甲进行了传唤,原告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承认曾于2021年2月份在秦皇岛某小区嫖娼,并向卖淫人员支付了嫖资。当地派出所于当日向原告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原告有权要求听证,原告表示没有陈述及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当日,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据当地派出所的呈报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上诉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22年2月2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当地派出所将被上诉人传唤到上诉人处接受调查询问:经查,2021年2月24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小区,乙与甲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事后甲付给乙嫖资1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甲、乙的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于六个月内即发现了被上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其基于被上诉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是错误的。该案是上诉人办理的张亚波组织卖淫案中发现的线索进行侦办的案件,乙系该案的违法行为人之一,发现乙的违法行为后,为了进一步落实查清与乙发生卖淫嫖娼的相对违法行为人真实身份,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向腾讯公司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后通过从腾讯公司调取的关于乙的微信转账记录,进一步确定了甲的真实身份,从而依法对甲进行了传唤并处罚。该案案发时间是2021年2月24日,上诉人开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在2021年8月12日,完全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时效,充分证明上诉人在六个月内已经发现了乙、甲等人的违法行为,所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宙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甲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在办案过程中,是上诉人引诱其承认,相关法律文书都没见过,没有签过字。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被上诉人甲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24日,上诉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同日作出海公(杜)行罚决字[2022]03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于六个月内即发现了被上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