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志强|时间:2023年08月10日|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某与被告A公司、A公司东营分公司、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何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公司、A公司东营分公司、胡某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何某劳务费80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某劳务费 8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何某劳务费56302 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若被告A公司、A公司分公司、胡某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何某有权就全部未付劳务费及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3. 85%计算的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胡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吿何某劳务费38219元;若被告胡某逾期支付该款项,则原告何某有权就未付劳务费及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计算的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
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计3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1650元,被告A公司、A 公司东营分公司、胡某负担1650元。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